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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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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十多年间共计为近千位委托人提供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数位影视明星, 众多上市公司、大公司股东、高管,大富豪等高净值人士。最快五个工作日拿到法院离婚调解书,争取到300多位子女的抚养权,为委托人争得房产800多套,总计争取财产近一亿,其中单案财产最高达4500多万。十多年间的从业历练,积累了大量的司法人脉资源,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做好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并第一时间了解到案情进展。 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使婚姻失败者重拾信心,开始新生活!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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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恋爱期间恋人共同出资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这个问题也是实际生活中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恋爱期间双方购置婚房,按上海的习俗,通常由男方出资购买,而女方不出资或者出少量房款,装修、家具则主要由女方购置。按上海高院的这条规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一方出资还是两方出资,只要产权登记为二人共有,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如何分割订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则以10%30%来确定未出资一方的分割比例。为此,特别要提醒准新人们要注意在购置婚房登记产权人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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