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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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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十多年间共计为近千位委托人提供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数位影视明星, 众多上市公司、大公司股东、高管,大富豪等高净值人士。最快五个工作日拿到法院离婚调解书,争取到300多位子女的抚养权,为委托人争得房产800多套,总计争取财产近一亿,其中单案财产最高达4500多万。十多年间的从业历练,积累了大量的司法人脉资源,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做好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并第一时间了解到案情进展。 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使婚姻失败者重拾信心,开始新生活!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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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福田法院对面)
公交站台:福田区委站 103B路、28路、202路、212路、33路、34路、73路、303路、372路、63路、B689路、K113路、M370路、M389路、M390路、N10路均可到达。
 
离婚案件中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第三人善意取得;

2、支付合理对价;

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

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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